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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2000元!港口区发布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实施(试行)办法 ... ... ... ...

疫情防控 2021-8-8 23:19 596人浏览 0人回复
来自: 防城港市港口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收藏 分享 邀请

      日前,防城港市港口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实施(试行)办法。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重大疫情隐患,制止外籍人员非法入境及包庇协助外籍人员非法入境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疫情境外输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非”人员管控工作的通知》和《防城港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海上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专项行动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新冠防指发〔2020〕96号)文件要求,结合港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港口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安机关及海警、渔政、海事等相关执法部门负责接受的危害全区疫情境外防输入工作的举报事项。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疫情防控举报电话“110、0770-2821682”、来信来访进行举报,也可以在当地社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进行举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属实违法犯罪活动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外籍人士、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部门在其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实行一案一评一奖,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项奖励。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2.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3.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4.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1.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2.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3.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的通讯和联系方式。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港口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安机关及海警、渔政、海事等相关执法部门收到举报事项后,按程序审批,决定是否受理,并统一由公安机关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并用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港口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线索由港口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条文、《防新冠防指发[2020]77号-防城港市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联防联控总体工作方案》、《防新冠防指发[2020]80号-防城港市防范疫情输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有中方及外籍人员从海上非法入境的情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抓获违法违规人员的线索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举报渔船民出海与外籍人员接触的情形,存在涉疫安全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举报家中有外籍人员入住不主动如实向社区及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举报其他危害防城港市港口区境外疫情防输入工作的情形及提供有利疫情防控重特大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分别向港口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安机关及海警、渔政、海事等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举报的,统一由港口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奖励。

第十四条 为保证奖励工作的规范,防止恶意、虚假举报,栽赃陷害等情况的发生,举报人申请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必须实名举报,由相关单位核实后现场发放,并填写《群众举报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附上受案登记表(或其他证明材料)后报所属港口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联防联控和风格管理组审核后,报港口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核销,原则上每周一次,视情可每半月一次。根据当前实际,奖励资金由港口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承担。

领取方式按群众要求,通过现金或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奖励发放。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港口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